山东卓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卓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绿地泉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执318号
申请人:山东卓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街70号310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秋,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绿地泉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69号泉景鸿园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龙泉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吉洪,总经理。
山东卓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绿地泉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济南龙泉资产管理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民终3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维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一、被告济南龙泉资产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山东卓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位于济南市槐荫区xx街xx号xx号房屋的产权登记,将房屋登记至原告山东卓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二、被告济南龙泉资产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卓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办证违约金,以309181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二、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三、驳回原告山东卓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1元,由被告济南龙泉资产管理中心负担);三、被上诉人山东绿地泉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281元,由上诉人济南龙泉资产管理中心和被上诉人山东绿地泉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81元,由由上诉人济南龙泉资产管理中心和被上诉人山东绿地泉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司法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济南龙泉资产管理中心银行账户存款98903元并过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清偿了金钱债务,此外,查明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没有涉案房屋的登记备案信息,暂时无法办理房产产权登记。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协助房产产权登记的办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通过本院短信平台向申请执行人发送了终本约谈短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王惠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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