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卓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泉盛商贸有限公司、济宁丰业机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民终1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泉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供销路北首,组织机构代码:08089761-1。
法定代表人李祥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西欣(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丰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大丰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3169668-9。
法定代表人闫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甘兴旺、邹然(特别授权),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微山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两城乡,组织机构代码:69541568-2。
法定代表人马金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公全(特别授权),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系该公司职工。
原审第三人山东卓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街70号同润大厦310室,组织机构代码:67226465-8。
法定代表人张文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刚(特别授权),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济宁泉盛商贸有限公司因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商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商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永红
审判员  刘力红
审判员  李延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陈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