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卓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卓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泽州县安晟通石灰岩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25民初1391号
原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秋,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峰、王**芳,山西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泽州县***石灰岩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
法定代表人:林成用,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雄、张芳芳,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泽州县***石灰岩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6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张丽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