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华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蕉民初字第1727-1号
原告:***,男,1970年3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太华,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大华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薛令之路东侨区佳和楼2-8号,组织机构代码:7661771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家铭,男,1978年4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武宁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大华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福建大华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石孟发
审判员*庄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