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华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与***、福建大华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981民初3707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经商,户籍地福安市,住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安市,
被告:福建大华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16号(天一·碧海云天)2幢18层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7095825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大华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以其与被告***、福建大华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并未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70元,减半收取计348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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