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净朗洁净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67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净朗洁净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桥东街13楼北114-11室。
法定代表人:赵固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桃,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士广,北京特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二街5号院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姚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顺慧,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震,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净朗洁净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净朗洁公司)与上诉人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廿一客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2638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中净朗洁公司与廿一客公司在签订《结算协议》后,双方仍然持续进行工程结算工作,根据《结算协议》内容可以看出,《结算协议》并非系对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故该结算协议不能作为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的依据。一审法院对本案证据未进行认真审查,依据《结算协议》认定案涉工程结算价款,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263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中净朗洁净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 946元、上诉人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 205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高宝钟
审 判 员 蒋春燕
审 判 员 陈 妍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宋 佳
书 记 员 赵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