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二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姚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江,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震,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净朗洁净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净朗洁公司)与被告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廿一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净朗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桃和肖士广,被告廿一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江和钱志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净朗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廿一客公司支付剩余全部工程价款9735072.7元以及投标保证金100000元,自工程完工实际交付之日(2017年9月1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支付完毕;2.确认中净朗洁公司就其主张的工程款和各项损失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租赁)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廿一客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5日,中净朗洁公司与廿一客公司签订了《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亦庄新厂装修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第二部分第22.2条发包人违约责任界定,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属于发包人违约,按照该约定廿一客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工程于2018年6月25日完成建设工程监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但廿一客公司至今一直未支付剩余工程价款9735072.7元以及未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现要求廿一客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直至支付完毕,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维护中净朗洁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
廿一客公司辩称,不同意中净朗洁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就涉案工程已经结算完毕,廿一客公司已经完成全部付款义务,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
廿一客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中净朗洁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7600000元,其他违约金2730100元;2.判令中净朗洁公司赔偿损失195469元;3.判令中净朗洁公司支付水电费217444元;4.本案反诉受理费、保全费由中净朗洁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3日,廿一客公司与中净朗洁公司签订了《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亦庄新厂装修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约定了工期为90天,合同总包干价款7230000元,双方还对其他涉及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内容进行了约定。此后,中净朗洁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进场施工,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中净朗洁公司在实际施工中存在分包、现场施工不文明、工程屋面漏水、项目经理不负责并且多次因其未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致使农民工到廿一客公司处讨薪等众多违反施工合同约定的行为。中净朗洁公司还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延误工期给廿一客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此外,因中净朗洁公司野蛮施工,损坏了涉案物业电缆、地面、管道绿、地面给物业出租人造成了损失,廿一客公司因此向出租人赔偿了损坏赔偿修复的费用。双方签订的《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亦庄新厂装修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合同文件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中净朗洁公司在实际施工中存在众多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廿一客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
中净朗洁公司对廿一客公司的反诉辩称,不同意廿一客公司的反诉请求。双方签订的是阴阳合同,2017年3月签订的合同没有备案,2017年5月的合同进行过建设部门备案,根据司法解释,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应按照中标合同计算,根据中标合同中净朗洁公司工期没有延误。廿一客公司主张19万多的损失系其处理污水产生的费用,其有一个体验厅的施工系廿一客公司自行请其他公司施工的,该损失与中净朗洁公司的工程无关。燃气公司铺设管道破坏了道路和绿化。廿一客公司请求的电费是基础电费,中净朗洁公司实际使用的水电费已经支付完毕。廿一客公司主张反诉及保全没有依据,该公司是一个不诚信的公司,其目的在于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16日,廿一客公司与北京华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编制了《招标工程量清单》,对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工程工程量进行了测算。
2017年3月23日,廿一客公司(甲方,发包人)与中净朗洁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载明:工程地点为北京经济开发区兴海二街5号院1号楼,工程内容为车间装修工程,装修范围为1楼、2楼、4楼。施工内容为:10万级洁净厂房装修、建筑、结构、给排水(包括外管线)、动力、暖通(大型中央空调)、强电、弱电(包括外管线)、消防((包括外管线、消防验收)等图纸中所包含的全部项目;冷库的二次设计、施工及调试(含冷库的结构、照明、排水及电气动力))。开工日期暂定为签订合同后3天内进场(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送的书面进场开工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准)。竣工日期由甲方、乙方、监理单位三方一起完成项目竣工验收,若涉及到其他单位参与,则需其他单位共同参与验收,各方负责参与人竣工验收合格签署日为项目竣工验收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项目承包包干总价为7230000元,含税总价(税率11%)。工程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即723000元,交付形式为乙方提交的投标保证金100000元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623000元)乙方同意由甲方直接从首付款中给予扣除。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2169000元);工程隔断80%完成,所有中央空调机组、风柜到现场,所有冷库机组到现场,三项都满足后,支付至合同价的50%,即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总价的5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1446000元);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即甲方合计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总价的8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2169000元);工程完成移交,及符合以下标准,工程款付至甲方内部决算总价的90%(交付主要包括:(1)经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检测验收合格(10万级洁净标准),(2)消防验收通过,(3)撤离完现场并移交竣工资料);工程经甲方聘请的外部专业决算公司审计结束后,依据外部审计报告,双方重新核实工程最终结算价,工程款付至最终结算总价的95%。合同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均在结算时一并支付,即与合同第四笔付款一同支付。质量保修金为剩余最终结算总价的5%,保证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且在使用过程中无任何工程质量问题,按照附件一的内容履行。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第一年保修期满支付3%,第二年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清除防水工程保修金之外的剩余保修金;有防水工程的项目,留防水造价的5%待5年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清。发包人应将临水、临电开工前接至施工现场红线边缘,由承包人安装计量表按规定结算付费。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直接费用包括:土建(洁净区装修、冷库工程、土建工程)、空调(空调设备、空调管道)、工艺(工艺设备、公用工程管道)、给排水及消防(给排水及消防设备、给排水及消防管道)、电气(照明配电设备材料、工艺动力配电设备、工艺动力配电电缆、空调动力配电设备材料、防雷接地材料)、弱电自控(弱电系统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热水系统控制设备)。
2017年4月17日,廿一客公司制作了《招标文件》并对该文件进行了备案。文件载明: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5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15日。
2017年5月9日,廿一客公司与中净朗洁公司的叶春桃、王彬签订了《北京工厂净化车间装修工程会议纪要20170509》,该会议纪要载明:本周五(5月12日)亦庄招办开标事宜,承包方中净确保此次开标评标一次通过,否则,由此导致招办备案延期及开工证办理延期一切责任由中净承担,发包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开标结束,后续招办备案及开工证办理由发包方北京廿一客全权负责,开工证办理最迟完成时间5月25日。北京廿一客亦庄工厂改造项目,各方同意以2017年5月25日作为工程开工证获取正式时间,并一致同意按此时间节点推算工程整体竣工日期为2017年7月25日,如发包方北京廿一客提前办理完成开工许可证,竣工日期相应提前。例如开工证如2017年5月20日获取,则工程整体竣工日期相应调整为2017年7月20日。上述施工周期承包方中净延期竣工,发包方按双方签署施工合同条款扣除中净延期违约金,中净并承担由此导致发包方产生其他直接损失。中净朗洁公司称,纪要中的条款系被迫接受。
2017年5月15日,中净朗洁公司向廿一客公司出具了《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鉴于本次施工项目的特殊性,需要贵我双方重新签署《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亦庄新厂装修工程》合同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在此我司向贵司郑重承诺,贵我双方于2017年5月17日签署的《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亦庄新厂装修工程》合同仅仅作为履行备案手续使用,不作为其他任何用途使用;在合同履行及纠纷处理,双方严格按照于2017年3月23日签署的《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亦庄新厂装修工程》、编号为廿一客[京](2017)工证字第0301号的合同约定履行。中净朗洁公司称,该承诺书系被迫签署。
2017年5月22日,廿一客公司(发包人)与中净朗洁公司(承包人)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中净朗洁公司承担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的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二街5号院1号楼,工程内容为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包含(但不限于)的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建筑节能、通风与空调、电梯工程及室外工程等设计图纸显示的全部内容,施工图中包含的工艺、建筑、结构、给排水(包括外管线)、动力、暖通、强电(包括外管线)、消防(包括外管线、消防验收)等图纸中所包含的全部项目,冷库的二次设计、施工及调试(含冷库的结构、照明、排水、及电气动力)。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5月22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0月22日,签约合同价9089394.47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对该合同进行了备案。备案表载明:本工程招标已完成,根据发包人于2017年5月18日签发的中标通知书,以及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该项合同已签订,现报送备案。
2017年6月2日,廿一客公司向中净朗洁公司发送了《商务函》,要求中净朗洁公司调整项目负责人,最迟于2017年6月6日调整完成,立即协调处理完成消防整改事项。
2017年6月8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局)为本案工程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建设规模4000平方米,合同价格908.9394万元,合同工期154天。廿一客公司称,工程实际开工时间为2017年3月28日。
施工过程中,廿一客公司与中净朗洁公司签订了《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亦庄新厂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面积更改协议》,协议载明:由于施工面积存在估算偏差,合同中面积4000平方米与实际施工的面积4295平方米不一致,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同意合同中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改为4295平方米,此面积变更对工程施工范围、工程施工及工程监管等均不影响;工程施工造价、工程工期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均执行原合同。中净朗洁公司称,该协议属于霸王条款,增加的295平方米市场装修造价在100多万元,因廿一客公司处于强势地位,中净朗洁公司为取得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迫不得已签署协议,上述建筑面积不包括泵房和楼顶及消防控制室。
2017年7月27日,廿一客公司向中净朗洁公司发送了《廿一客工程签证办理告知函》,告知函载明:“涉及工程变更签证事宜,统一采用工程签证单固定格式,并按要求提交相关依据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工程签证单需我司现场项目负责人(周红升、吴香伟)、工厂厂长马占国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北京廿一客工程项目章后生效,以上签字及盖章缺一不可,否则我公司视同为该签证无效”。告知函后附有《廿一客集团工程变更、设计建变签证单》。中净朗洁公司称,实际并非所有文件均由周红升、吴香伟、马占国签字,周红升实际为项目负责人。
2017年8月3日,廿一客公司与中净朗洁公司签署了《北京廿一客工厂施工项目会议记录》,记录载明:甲方与会人员为李桂娟、申安民、马占国、周红升、吴香伟,乙方与会人员为叶春桃及各施工负责人9人。会议形成如下决议:甲方同意乙方该项目施工周期延期至2017年8月20日竣工;乙方已充分知悉,由于乙方未按照原合同约定期限完工,已造成甲方损失;经讨论,乙方(施工总包单位及各分包项目负责人)一致同意该项目竣工日期为2017年8月20日,其中8月3日至8月20日期间各项完成时间较确认时间每延误一天,扣罚每项目组5000元/天,总工程超过8月20日竣工,属于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扣除该项目所有未结算工程款,乙方(总包中净公司)承担甲方因此所导致公司停产造成的一切直接经营损失(初步按照每天100万赔偿,不足部分按照甲方当日北京、天津地区实际订单额计算);室外工程包括:电梯、消防、液氮、集水坑、雨棚、污水处理、热水锅炉,室内工程包括:洁净板、地坪、弱电、、地坪电气、冷库;决议作为甲方与乙方2017年3月23日签订《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与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有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于甲乙双方与会人员签字确认生效。中净朗洁公司称,因其处于弱势地位,该会议记录系廿一客公司强迫其签署。
2017年8月9日,廿一客公司(甲方)与中净朗洁公司(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协议载明:乙方已充分知悉,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工,已经造成甲方损失,经讨论及现场确认,乙方确认整体工程于2017年8月20日完成;关于工程施工期间工程建变,甲方同意就原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外乙方实际产生的工程增量予以确认,现场确认流程由乙方按照甲方《工程建变签证审批流程》执行,最终工程增减建变确认量以双方共同委托的工程决算公司核准数量为准。
2017年8月22日,廿一客公司向中净朗洁公司发送了《工程施工严重违约商务函》,该商务函载明:贵司应在2017年8月20日完成整体工程交付,截至2017年8月22日上午10:00止,贵司仍没有完工交付;2017年8月22日14:00,四层施工现场清场,届时仍遗留在现场施工材料及工器具按总包遗弃物由我司统一按建筑垃圾集中处理;2017年8月11日晚18:00,二层施工现场交付检查,18:30二层施工现场清场;我司安排外包保洁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下午14:00开始四层施工现场卫生保洁;2017年8月22日晚18:00起,所有四层、二层空调、照明运转正常,投入使用,所有冷库最迟于2017年8月22日14:00开始冷库调试;2017年8月23日下午16:00,一层施工现场交付检查,16:30一层施工现场清场;为确保我司通宵卫生清洁及设备安装,请贵司于2017年8月22日起每晚各工种安排一名值班人员,特别是电工、空调维修工、冷库维修人员,以配合夜间产联联动期间发生突发情况的现场处理;2017年8月24日早9:00,我司将对施工楼外围现场进行卫生清洁;施工现场两台电梯钢结构及外装饰板施工最迟于2017年8月25日6:00进行交付检查,要求所有脚手架拆除,现场工器具及设备清理完毕,电梯钢结构及外装饰板符合交付要求。
2017年8月23日,中净朗洁公司(甲方,总包单位)与北京鑫盛钰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乙方,分包单位)、廿一客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书》,协议约定:“鉴于甲方和乙方于2017年6月3日共同签署了《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亦庄新厂冷库项目》;因甲方单位(总包单位)不能履行该合同及时给乙方支付第三笔工程进度款(冷库安装合同总价的40%,即272000元),经甲、乙、建设单位三方友好协商,就该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一、今后甲、乙双方履行原合同的工程付款,由建设单位代替甲方(总包方)履行工程付款,建设单位在支付甲方第三笔工程竣工进度款中直接扣除该笔拖欠进度款272000元支付给乙方,甲方(总包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如2017年9月14日,甲方与建设单位未达成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同意于2017年9月15日先行支付乙方该笔进度款272000元,相关费用在建设单位与甲方第三笔工程竣工进度款中扣除,甲方(总包方)不得有任何异议。二、建设单位在支付甲方第四笔工程移交进度款时,先行与乙方确认是否甲方仍有冷库安装工程进度款(甲乙双方签署冷库安装合同总价的15%,合计102000元)拖欠未结算,如确实未支付,则建设单位在支付甲方第四笔工程移交进度款中直接扣除该笔拖欠费102000元支付给乙方,甲方(总包方)不得有任何异议。三、建设单位仅代甲方支付工程款,不影响甲方与乙方,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廿一客公司称,中净朗洁公司系违法分包,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7年9月18日,廿一客公司向中净朗洁公司发送《工程施工严重违约商务函》,该商务函载明:由于贵司工期严重延误,已导致我司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为减少我司生产经营损失,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我司决定自2017年9月18日起室内开始调试及试生产,因调试及试生产所需导致对车间地坪、现场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不视为我司对整体项目已竣工验收通过。
2017年9月20日,中净朗洁公司出具了检查结果明细,根据检查结果记载,屋面、空调、电梯钢结构、强电、室内室外总体、消防等部分内容存在未完成记载。中净朗洁公司称,该检查结果显示为室外,主体工程一号车间已经完工,个别补修系正常现象,屋面、防水建材等增项在招投标文件和图纸中均不存在。
2017年10月9日,廿一客公司与中净朗洁公司签订《北京工程会议纪要》,纪要载明:“一、室外工程地面沥青:施工2天摊铺完成,无雨天气10月12日完成。地面垃圾:1。地面垃圾前完成现场垃圾清理。花坛:10月10日采购原料,10月11日开始铺装。垃圾站:近期确定垃圾站的位置,与房东协调垃圾清理的费用等。二、消防现场涉及消防系统的所有施工内容10月14日必须完工。消防电:甲方需尽快与园区商量协调路由走向(黄总提出从管道井通过,总包需提供施工具体方案并经由园区审核)。防火卷帘:10月10日卷帘门到现场,10月12日安装完成。消防水箱:一天完成水箱基础浇筑,10月15日水箱从河北到货,10月16日水箱吊装安装完成。消防申报:10月10日须明确甲方配合提交的消防报审所需材料,总包于2017年10月17日上午9:00前提交涉及消防报验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等,2017年10月17日具备消防报审所需的所有申报材料。三、电梯电梯封板包边与防火卷帘门同步进行,10月10日到现场,6个门洞收边口,12号开始收边口,封板包边及净板收口10月14日下午17:00完成(人员配置:安装3人,做卷帘4-5人;洁净板工人4-5人)。四、整体工程现场请各单位按照2017年9月20日检查结果,逐条对照尽快完善未完成项目,由于本工程拖延较长,严重影响了我司的生产,本次协调的时间请大家认真对待完成,力保2017年10月16日整体完成的节点,单项逾期将按照每项5000元进行处罚,整体完成节点逾期我司将按照同年度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扣除费用”。
2017年10月27日,廿一客公司与中净朗洁公司及监理单位签订了《会议纪要》,纪要议题为廿一客公司亦庄工程项目交付竣工验收事宜,纪要载明:交付验收现有存在问题为工程交付验收资料缺失,未按图施工及未完成项为水处理、屋面、电气工程、地坪开裂、所、地坪开裂清理、打孔路面屋面修补恢复原状等;会议讨论确定,整体工程四方(建设单位、总包、设计院、监理公司)竣工验收时间延迟至2017年11月6日,届时如总包仍无法具备验收条件,监理公司及建设单位不再对此工程进行任何竣工验收,由此所致一切责任由总包中净承担。纪要针对工程存在的问题,载明了相应的整改计划。
2017年11月3日,北京美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基机电公司)向廿一客公司送达了缴费通知两份,通知载明: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基础电费为164547元;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水电费用合计16513元,滞纳金(到11月2日为止)4760.73元,总计费用57657.73元。叶春桃于2017年11月30日在两份通知下方签字并在基础电费缴费通知下方载明:2017年3月27日进场,2017年3月28日正式施工放线,2017年8月16日开始冷库运行。中净朗洁公司称该通知可从侧面证明2017年9月17日起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了廿一客公司。2017年12月4日,廿一客公司向美基机电公司支付水电费217444元。中净朗洁公司称,从缴费通知及廿一客公司的主张可佐证其在2017年9月17日已将涉案房屋移交给廿一客公司。
2017年11月8日,中净朗洁公司向廿一客公司发送《工程款申请书》,申请书载明:根据贵司与我司在2017年3月23日签署的装修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即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总价的8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2169000元),我司现向贵司申请第三批工程款给予配合支付。
2017年12月10日,中净朗洁公司向廿一客公司出具了《关于农民工薪资垫付申请书》,申请书载明:“贵司于2017年11月6日对工程进行了组织验收,由于资料未完善,导致首次竣工验收不合格,经过为期一个月的整改,现我司相关验收资料已完备并报请于2017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15日进行四方验收。鉴于目前公司项目运作资金紧张,实在无力支付农民工拖欠工资,导致2017年11月30日有工程施工班组代表前往贵司讨薪。为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特此申请贵司在正式竣工验收合格前优先垫付部分款项以便于我司先行结算该工程所有农民工拖欠工资。根据2017年3月23日贵我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及该工程各班组农民工进入施工时间计算,我司承揽贵司亦庄工厂施工工程总共拖欠各分包项目农民工薪资共计731000元。我司保证,除上述731000元外我司不再拖欠任何班组和农民工薪资,如后期贵司发现上述费用垫付后仍有农民工前往贵司讨薪,贵司有权停止支付后期所有未结算工程款。同时,我司愿意承担相关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工程款的5%,并同意贵司没收我司履约保证金723000元作为额外处罚”。申请书列明了29名农民工的姓名、欠付金额及银行卡号。
2017年12月25日,中净朗洁公司向廿一客公司出具了《关于违约自罚申请书》,申请书载明:“2017年11月30日有工程施工班组前往贵司讨薪,对贵司生产经营及公司声誉造成重大影响,对此我司于2017年12月10日特此申请发函,贵司也于2017年12月11日及时解决了2017年11月30日闹事的一批农民工工资,金额总计285000元。遗憾的是2017年12月20日我司施工人员在微信群信息沟通软件上发表了不当的言辞言论,对贵司及相关人员造成了威胁和人身攻击。对此,深表遗憾,我司愿意按照合同条款及2017年12月10日关于农民工薪资垫付申请书的函件内容执行。综上,我司自愿处罚100000元违约金”。中净朗洁公司称,拖欠农民工工资系廿一客公司不诚信导致,中净朗洁公司系弱势单位,为尽快拿到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被迫自罚100000元,该自罚申请书系廿一客公司书写后强迫中净朗洁公司盖章。廿一客公司称,该笔罚款从中净朗洁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
工程完工后,双方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记录载明: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1日,完工日期为2017年10月22日,验收结论为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廿一客公司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载明:本工程于2017年5月22日开工,于2018年6月25日竣工,工程合同造价908.9394万元,竣工验收时间2018年6月25日,该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任务,该工程已于2017年12月完成了四方验收,2018年1月完成了消防验收,均符合相关要求及标准,验收合格。
2018年2月9日,中净朗洁公司向廿一客公司发送《付款申请书》,申请书载明:其于2018年2月8日将厂房装修工程竣工图纸(15册)、工程洽商单1册(122页)、工程结算书1册移交给廿一客公司工程经理年明亮;确认收到工程款4392000元,廿一客公司垫付消防明远成395600元,冷库公司272000元,部分农民工工资731000元,代付监理公司25000元,代购消防电缆款6600元,共计垫付1430200元;根据合同廿一客公司应支付相应节点工程款7230000×0.95=6868500元,6868500-5822200=1046300元;廿一客公司尚欠室内消防喷淋系统增项款660000元,体验厅喷淋安装增项款35614元,一楼地面细石混凝土增高费用96900元,合计目前已认可增项工程款792154元,792154×0.95=752888.3元,1046300+752888.3=1799292.3元,向廿一客公司申请工程款1799292.3元。
2018年5月29日,廿一客公司(甲方)与中净朗洁公司(乙方)签订了《结算协议》,该协议载明:甲乙双方根据2017年3月23日签署《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7230000元)约定,就第三笔工程进度款支付明确如下,(一)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核定内部决算总价为7986900元,具体原合同总金额7230000元、消防增项660000元、地坪加高增项、地坪加高增项费96900元方确定甲方前期已支付及垫付工程款合计6538951.8元,此费用不含甲方前期垫付美基公司施工期间水电费及基础电费217444元;(三)双方约定第三笔结算款在甲方向当地质监站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审核无误后支付,支付金额为7986900×0.9-6538951.8=649258.2元;(四)乙方委托甲方将其中515000元支付到乙方指定秦爱国、顾志雄、姚存兵、华森、郑伟祥账户中(详见中净朗洁公司2018年5月29日出具工程款代付明细表)。同日,中净朗洁公司向廿一客公司出具了《工程款代付明细表》,明细表载明:我司同意贵司代为支付姚存兵水电班组、秦爱国土建班组等人员工程款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中,相应工程款在贵司支付我司第三批工程款中扣除,合计515000元。明细表中有秦爱国、顾志雄、姚存兵、华森、郑伟祥签字。中净朗洁公司称该协议仅对无争议项目进行了结算,尚有冷库费用、室外消防设施等费用未进行结算。中净朗洁公司称,《结算协议》系其迫于无奈签署,因垫资较多,为尽快拿到资金,其迫于压力签订了该协议。
同日,廿一客公司与中净朗洁公司签订了《咨询审计计费协议》,协议约定:中净朗洁公司报审总金额为16547922.7元,决算公司北京德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同意基于2017年3月23日签署《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亦庄新厂装修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723万元作为基础费用收费标准,报送审计金;如双方对此次审计结果产生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按照最终司法判定的第三方审计公司的审计结果执行。双方均称该协议实际并未履行。中净朗洁公司称,审计公司系廿一客公司单方面聘请,其不知情,后廿一客公司一直拖延未办理。廿一客公司称,该协议用于明确中净朗洁公司虚报工程量的审计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协议实际并未履行。
2018年5月30日,廿一客公司向中净朗洁公司发送《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亦庄新厂装修工程结算汇总表》。
2018年5月31日,中净朗洁公司向廿一客公司发函,称结算书经审阅后发现种种问题,需要与第三方审计公司对话交流。
2018年6月4日,中净朗洁公司向廿一客公司出具了《委托工程款代付说明》,说明载明廿一客公司共计向秦爱国、顾志雄、陈建华、姚存兵、华森、郑伟祥、董伟元代付工程款515000元。
2018年6月6日,廿一客公司向中净朗洁公司支付工程款135000元。
2018年6月28日,中净朗洁公司向廿一客公司发函,函件载明:“我司于2018年2月8日提交贵司的决算书是依据建设部门要求制定,工程量也是依据建委备案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来计算的。贵司要求亦庄新厂装修工程依据2017年3月份签署的合同和工程量清单来进行结算,我司也予以配合。因2017年3月份贵我双方签署的合同内工程清单量与2017年5月份建设部门公开招标中的工程清单量不符,我司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由我司工程造价部门将两个工程量里边的工程施工项目及数量的差别找出来进行核算。针对原清单量里没有进行描述的项目,本着甲乙双方在公平、公正的合作前提下进行编制。具体编制依据为:1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工程合同(2017年3月),2工程竣工图及工程洽商变更单,3工程量清单项目计量规范(2013年北京)、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2)。我司已配合贵司将建设部门需要完善的资料和流程已全部完成,恳请贵司早日安排工程咨询与我司进行核算”。
2018年7月13日,双方在开发区建设局对竣工验收进行了备案,备案表载明:备案规模4295平方米,合同价格908万元,开工时间(实际开工时间)2017年5月22日,竣工验收时间(实际竣工时间)2018年6月25日。
2018年7月18日,中净朗洁公司向廿一客公司发送了造价部门重新制定的工程决算书。
同日,廿一客公司向中净朗洁公司发送了《关于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亦庄新厂工程装修项目工程修缮的函》,该函件载明:“要求中净朗洁公司2018年7月20日12:00前安排人员现场查验漏水情况,提报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如贵司仍不整改,我司将在后续结算中:1、扣除屋面防水等施工费用。2、扣除整改修缮费用(包含原屋面后增部分的拆除、垃圾外运、原防水修复等费用)。3、如造成原材料因漏水损坏等费用。2018年7月20日逾期仍不安排进场实施整改,我司将自行安排整改,费用从结算中扣除”。
2018年8月14日,廿一客公司向中净朗洁公司发送了《关于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亦庄新厂工程装修项目工程修缮的函》,该函件载明:“鉴于贵司迟迟未能整改到位,且电话、微信通知多次,均以后续有雨延期推迟为由不予维修,现已多次造成我司成品、备品仓库漏水,备品备件损坏,同时漏水新增点位不停的扩大至楼面整版;为避免我司后续生产损失扩大,我司安排专业的屋面防水公司整层施做屋面防水工程,预计费用36.9万,费用从贵司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外墙孔洞修缮、冷热水管道系统检查、电梯井室漏水、管道漏水、电气回路跳闸等请贵司尽快安排检查修缮,并于2018年8月25日完成,逾期我司自行安排施工,费用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018年8月24日,中净朗洁公司向廿一客公司发送《关于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工程修缮告知函的回复函》,该函件载明:中净朗洁公司已于2018年8月22日完成漏水点整改事项,2018年8月20日2#3#电梯井道基坑防水工程已施工完成,2018年8月22日完成漏水点整改事项。
2018年10月22日,廿一客公司向中净朗洁公司发送了《关于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亦庄新厂工程装修项目工程结算的函》,该函件载明:2018年5月份廿一客公司转交中净朗洁公司审计公司初审结果,审计初审约876万元(扣除了中净朗洁公司私自变更未按图施工的电气部分);2018年6月中旬,针对初审结果,廿一客公司组织了中净朗洁公司及咨询审计单位人员,中净朗洁公司以提供结算版本有误为由,完全推翻了初审结果;2018年7月份中净朗洁公司再次提交了新一版结算报告及文本,由于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变更及来往文件双方一直按照2017年3月23日签署的《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亦庄新厂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执行,中净朗洁公司来来回回提交结算报告文本,对廿一客公司重复审核计算造成了重大困扰。中净朗洁公司称,该函件表明双方仍在就工程结算进行协商。廿一客公司称,该函件系对结算进行解释说明。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本案工程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双方均认可中净朗洁公司向廿一客公司支付10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事实。关于工程结算,中净朗洁公司认为《结算协议》仅对无争议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不包括洽商变更记录中的内容;廿一客公司认为《结算协议》载明了工程增项,为最终的结算文件。关于违约责任,廿一客公司称中净朗洁公司逾期完工应按照相关文件承担违约责任,中净朗洁公司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违反安全生产责任、违法分包、未更换项目经理、导致房屋漏水需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为了证明工程增量,中净朗洁公司提交了《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复印件,该记录下方有周红升(建设单位,部分记录由刘宏达签字)、张红星(监理单位)、叶春桃(施工单位)签字,工程变更内容包括:地基基础、主:地基基础饰装修、屋面工程、建筑电气、建筑给排水、通风空调。中净朗洁公司称,廿一客公司招标的工程量清单系由设计单位制作,并非专业的工程咨询公司预算制作,导致实际工程量远超招标清单量,其中实际蓝图载明但工程量清单未载明的包括:室外西侧污水井、排污管道、污水提升井、电梯基础等,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均未载明的包括:消防水罐、消防泵房、液氮罐基础、原墙体切割门洞、原窗户红砖砌堵、土方挖掘、建筑模板安装、建筑模板拆除等,主张就增加工程量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廿一客公司称,不认可张红星的签字,该签字与张红星在竣工图的签字不一致;2017年7月31日前的记录均包含在合同中,不属于增项,因冷库厂家与中净朗洁公司的协议于2017年6月3日签订,记录(编号:00-03-C2-001)中不应在2017年4月11日出现冷库厂家的陈述,记录(编号:00-03-C2-002A)中称无冷库设计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廿一客公司于2017年7月2日才开始测绘电梯基坑,不可能与中净朗洁公司在记录(编号:00-01-C2-001)中商谈基坑施工内容,因污水系统全部外包给北京德鑫源公司,不存在记录(编号:00-03-C2-003)中记载的中净朗洁公司施工问题;2017年7月31日后的记录不符合签单要求。
为了证明实际施工开始时间为2017年3月27日,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工程增量,廿一客公司提交了2017年4月起至2017年9月止的监理月报。中净朗洁公司称,月报无法完全反映其工作量。
为了证明工程造价,中净朗洁公司提交了由北京华建信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书》。该结算书载明:编制时间2018年2月6日,工程总金额16547922.7元。廿一客公司称,结算书系中净朗洁公司单方制作,未取得其许可,其中的工程量、工程范围和价格均与实际工程项目不吻合。
为了证明本案厂房已经投入使用,中净朗洁公司提交了《关于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正式投产日期情况说明》的复印件和《北京廿一食品有限公司亦庄新厂装修工程设备文件移交目录》。情况说明载明: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1号楼生产车间已于2017年9月16日正式投入生产;落款为中净朗洁公司并盖有该公司印章,说明下方有周红升签字。移交目录载明签收日期为2018年5月,签收人签字为刘宏达。廿一客公司对上述两份文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为了证明中净朗洁公司违规施工给廿一客公司造成的损失,廿一客公司提交了美基机电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出具的《限期整改通知》及廿一客公司向美基机电公司交纳外墙砖款、污水管道清洁费、电缆及电缆地面修复费等票据。其中2018年7月26日,廿一客公司向美基机电公司转账195469元,转账备注为赔偿金、修复费用。
本院认为,中净朗洁公司与廿一客公司之间于2017年3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虽通过招投标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并进行了备案,但本案工程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且双方在2017年5月15日的《承诺书》、2017年8月9日的《补充协议书》、2017年11月8日的《工程款申请书》等文件中直接或间接表明实际履行的为2017年3月23日签订的合同,且双方在《结算协议》中确认根据2017年3月23日签订的合同确定结算款,且中净朗洁公司在签订《结算协议》时未主张依据2017年5月22日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因此本院认定双方实际履行的为2017年3月23日签订的合同并依据该合同确定施工内容及工程款计算依据。
中净朗洁公司与廿一客公司之间签署的上述其他文件或一方出具的上述文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净朗洁公司称部分承诺书、申请书系被迫签署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为独立的公司法人,未有证据表明廿一客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中净朗洁公司存在胁迫行为,因此对中净朗洁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认可。
关于施工时间,《施工合同》载明开工日期暂定为签订合同后3天内进场(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送的进场书面进场开工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准),《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载明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1日,《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开工时间为2017年5月22日,双方在《北京工厂净化车间装修工程会议纪要20170509》中同意以2017年5月25日作为工程开工证获取正式时间,中净朗洁公司在水电费缴费通知中认可2017年3月27日进场,2017年3月28日正式施工放线,虽开工证获取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但中净朗洁公司称已提前进场施工,因此本院参照《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认定工程实际开工时间为2017年4月1日。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为竣工日期,本院根据《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认定竣工时间为2017年10月22日。关于廿一客公司主张中净朗洁公司延误工期的问题,中净朗洁公司系在开工证取得前提前进场施工,《建筑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合同工期为154天,根据双方在行政部门备案的施工时间及工期计算,中净朗洁公司的施工并未逾期。即使根据双方约定,《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90天,《北京廿一客工厂施工项目会议记录》和《补充协议书》约定施工周期延期至2017年8月20日;但廿一客公司在《工程施工严重违约商务函》称将于2017年9月18日开始室内调试及试生产,之后《北京工程会议纪要》又分别对室外工程、消防、电梯的施工情况及完工时间进行了约定,该纪要约定力保2017年10月16日整体完成,工程实际竣工时间虽晚于双方约定的时间,但结合中净朗洁公司提交的《关于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正式投产日期情况说明》,廿一客公司已擅自使用,且廿一客公司在结算过程中并未向中净朗洁公司主张逾期损失,《结算协议》对竣工逾期问题亦无约定,故对廿一客公司要求中净朗洁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内容及结算情况,《施工合同》载明施工内容为10万级洁净厂房装修、建筑、结构、给排水(包括外管线)、动力、暖通(大型中央空调)、强电、弱电(包括外管线)、消防((包括外管线、消防验收)等图纸中所包含的全部项目、冷库的二次设计施工及调试(含冷库的结构、照明、排水及电气动力),主要包括土建、空调、工艺、给排水及消防、电气、弱电自控六部分。中净朗洁公司在《付款申请书》中称增项为室内消防喷淋系统、体验厅喷淋、一楼地面石混凝土增高。双方在《结算协议》中载明的增项为消防增项和地坪加高增项,并未载明尚有其他增项未进行结算,且中净朗洁公司主张的未结算增项均属于土建、给排水及消防等项目中的内容,即使具体施工内容与《施工合同》不一致也应包含于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中,因此对中净朗洁公司称尚存在《施工合同》和《结算协议》之外增项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关于中净朗洁公司称双方签订《结算协议》后仍存在结算协商的主张,廿一客公司在《结算协议》之后的相关文件中并未存在结算的意思表示,因此对中净朗洁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应再对工程造价申请鉴定,因此对中净朗洁公司申请对工程增项造价进行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认可,本院认定工程总价为7986900元,廿一客公司已按照约定将工程价款支付完毕,故对中净朗洁公司要求廿一客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投标保证金,双方均认可中净朗洁公司支付10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事实,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施工合同》约定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故对中净朗洁公司要求廿一客公司返还1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廿一客公司主张的其他违约金,结算协议生效后,除结算协议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再向承包人主张质量保修责任之外的违约责任。中净朗洁公司虽在往来文件中认可其存在违约行为,但本案《结算协议》并未就中净朗洁公司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现双方已结算完毕,廿一客公司无权再主张违约责任,故对廿一客公司要求中净朗洁公司支付其他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廿一客公司称因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中净朗洁公司在《关于违约自罚申请书》中认可自愿支付100000元违约金,廿一客公司主张应将投标保证金与违约金进行折抵。《关于违约自罚申请书》中,中净朗洁公司虽同意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在当时并未明确违约金折抵事宜,《结算协议》中亦未约定该笔违约金的内容,本院认定廿一客公司在《结算协议》中放弃了对中净朗洁公司违约责任的主张,投标保证金的返还情况未在《结算协议》中载明系双方结算时的遗漏。
关于廿一客公司主张的损失费用,结算协议生效后,除结算协议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再向承包人主张因保修责任外的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根据双方往来函件可以看出,中净朗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确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但本案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双方已签署《结算协议》,协议中未载明工程尚有需要修缮的情况,且未有证据表明廿一客公司向美基机电公司支付的款项与本案工程存在关联性,故对廿一客公司要求中净朗洁公司支付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水电费,《施工合同》载明发包人负责将临水、临电接至施工现场,费用由承包人安装计量表具结算,且双方在《结算协议》中对廿一客公司垫付217444元水电费的事实进行了明确,计费期间亦处于施工期间,故对廿一客公司要求中净朗洁公司支付水电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中净朗洁净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10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北京中净朗洁净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217444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净朗洁净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46元,由原告北京中净朗洁净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982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负担8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净朗洁净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反诉费86258元,由原告北京中净朗洁净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由被告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负担84516元(已交纳);保全费10000元,由原告北京中净朗洁净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宝才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人民陪审员 刘秀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家正
书 记 员 马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