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14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二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姚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娟,女,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震,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净朗洁净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桥东街****。
法定代表人:赵固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桃,男,北京中净朗洁净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士广,北京特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廿一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净朗洁净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净朗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6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廿一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五项,并改判第二项支持我公司反诉请求。诉讼费由中净朗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工程委托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了协议,不应当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我公司认为,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为固定总价723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及结算过程中,双方签署了合同,并没有任何一方提出异议。补充协议中关于计价方式变更明确,仅限于工程建变部分,结算协议已明确约定最后工程总价为7986900元。一审法院不应采用鉴定意见书。关于退还履约保证金,中净朗洁公司在2017年12月10日向我公司提交的关于农民工薪资垫付申请书中明确承诺,若再次发生讨薪行为,自愿承担361500元的违约金,并同意我公司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此后再次出现了农民工到我公司讨薪事件。一审判决酌情认定将应返还给中净朗洁公司的1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用来冲抵中净朗洁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这一认定明显过低。中净朗洁公司的承诺是自愿的,并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关于竣工日期,公众号的信息只是我公司的宣传需要,并非实际使用时间,竣工时间应以四方验收时间为准,即2017年12月15日。中净朗洁公司延期完工,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存在工期延误,但是只认定工期延误违约金477180元,明显过低,无法弥补我公司经济损失。关于我公司的其他损失,中净朗洁公司违约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查明是否存在违约情形,是否给我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确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我公司的请求权不能因通知不完备而消灭。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中净朗洁公司辩称:不同意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也准备上诉,但因为涉及到诉讼费问题,后一审法院说已经超过上诉期,不能上诉了。我公司要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五项,撤销第一项增加工程款,撤销第二、三项。工程造价鉴定里面有工程款项目,包括工程造价鉴定里面有遗漏,我们对工程鉴定意见的异议提交给了一审法院,法院没有审查。关于工期延误的问题,廿一客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关于水电费,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施工合同7-1-2约定,我公司已经支付了施工水电费,廿一客公司要求的基础电费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工程造价鉴定问题,我公司认为一审造价鉴定符合法律规定,结算协议只是对已经确定的进行了结算,对于未确定的没有进行结算,一审法院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正确。希望二审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中净朗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廿一客公司向中净朗洁公司支付剩余欠付工程价款9735072.7元及其利息(以9735072.7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廿一客公司向中净朗洁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其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确认中净朗洁公司在9940471.3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租赁)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和保全费用由廿一客公司承担。
廿一客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中净朗洁公司向廿一客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6834070元,其他违约金2730100元(含农民工垫付的违约金361500元、履约保证金723000元、现场施工违反安全责任违约金56000元、违法分包违约金1446000元、不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金100000元、房屋漏水违约金43600元);2.中净朗洁公司向廿一客公司赔偿损失712339元(含赔偿美基公司损失195469元、因逾期竣工导致增加的监理费用85000元、屋面防水修复费用420000元、制冷系统费用11870元);3.中净朗洁公司向廿一客公司支付水电费217444元;4.本案反诉费用和保全费用由中净朗洁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23日,廿一客公司(甲方,发包人)与中净朗洁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了《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中载明:承包范围:北京经济开发区×××5号院1号楼车间的改造工程,此次工程改造总面积约4000平方米,一栋4层楼,这次装修范围是1楼、2楼、4楼。施工内容包含:10万级洁净厂房装修、建筑、结构、给排水(包括外管线)、动力、暖通(大型中央空调)、强电、弱电(包括外管线)、消防(包括外管线、消防验收)等图纸中所包含的全部项目;冷库的二次设计、施工及调试(含冷库的结构、照明、排水及电气动力)。开工日期:暂定为签订合同后3天内进场(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送的书面进场开工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准);竣工日期:由甲方、乙方、监理单位三方一起完成项目竣工验收,若涉及到其它单位参与,则需其它单位共同参与验收,各方负责参与人竣工验收合格签署日为项目竣工验收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合同价款:本项目工程价款采取为包干总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230000元(含11%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723000元,交付形式为:乙方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壹拾万元整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623000元乙方同意由甲方直接从首付款中给予扣除。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付款方式:工程预付款:本项目的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2169000元),合同签订成立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剩余部分金额1546000元。工程进度款:工程隔断80%完成,所有中央空调机组、风柜到现场,所有冷库机组到现场,三项都满足后,支付至合同价的50%,即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总价的5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1446000元);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即甲方合计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总价的8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2169000元);工程完成移交,及符合以下标准,工程款付至甲方内部决算总价的90%,即甲方合计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总价的9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723000元);经甲方聘请的外部专业决算公司审计结束后,依据外部审计报告,双方重新核实工程最终结算价,工程款付至最终结算价的95%,即甲方合计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总价的10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361500元)。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剩余5%的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且在使用过程中无任何工程质量问题,按照附件一的内容履行。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第一年保修期满支付3%,第二年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清除防水工程保修金之外的剩余保修金;有防水工程的项目,留防水造价的5%待5年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清。发包人应将临水、临电开工前接至施工现场红线边缘,由承包人安装计量表按规定结算付费。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直接费用包括:土建(洁净区装修、冷库工程、土建工程)、空调(空调设备、空调管道)、工艺(工艺设备、公用工程管道)、给排水及消防(给排水及消防设备、给排水及消防管道)、电气(照明配电设备材料、工艺动力配电设备、工艺动力配电电缆、空调动力配电设备材料、防雷接地材料)、弱电自控(弱电系统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热水系统控制设备)。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工期或经甲方同意延期的工期内按时完成本工程,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在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的情况下,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甲方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累计不应该超暂定合同总费用的5%。工程保修期内发现重大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规定期限返工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按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项目所属分项工程造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廿一客公司不是涉案建筑物的所有权人。
2017年3月27日,中净朗洁公司就涉案工程进场施工。
2017年5月9日,廿一客公司与中净朗洁公司签署《北京工厂净化车间装修工程会议纪要20170509》,该会议纪要载明:本周五(5月12日)亦庄招办开标事宜,承包方中净确保此次开标评标一次通过,否则,由此导致招办备案延期及开工证办理延期一切责任由中净承担,发包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开标结束,后续招办备案及开工证办理由发包方北京廿一客全权负责,开工证办理最迟完成时间5月25日。北京廿一客亦庄工厂改造项目,各方同意以2017年5月25日作为工程开工证获取正式时间,并一致同意按此时间节点推算工程整体竣工日期为2017年7月25日,如发包方北京廿一客提前办理完成开工许可证,竣工日期相应提前。例如开工证如2017年5月20日获取,则工程整体竣工日期相应调整为2017年7月20日。上述施工周期承包方中净延期竣工,发包方按双方签署施工合同条款扣除中净延期违约金,中净并承担由此导致发包方产生其他直接损失。
2017年5月15日,中净朗洁公司向廿一客公司出具《承诺书》,其中载明:鉴于本次施工项目的特殊性,需要贵我双方重新签署《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工程》合同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在此我司向贵司郑重承诺:贵我双方于2017年5月17日签署的《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工程》合同仅仅作为履行备案手续使用,不作为其他任何用途使用;在合同履行及纠纷处理,双方严格按照于2017年3月23日签署的《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工程》、编号为:廿一客[京](2017)工证字第0301号的合同约定履行。
廿一客公司(发包人)与中净朗洁公司(承包人)于2017年5月22日签订的《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为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上述合同中载明:工程名称: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5号院1号楼。工程内容: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包含(但不限于)的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建筑节能、通风与空调、电梯工程及室外工程等设计图纸显示的全部内容,施工图中包含的工艺、建筑、结构、给排水(包括外管线)、动力、暖通、强电(包括外管线)、消防(包括外管线、消防验收)等图纸中所包含的全部项目,冷库的二次设计、施工及调试(含冷库的结构、照明、排水、及电气动力)。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5月22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0月2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54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签约合同价9089394.47元。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赔偿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足一天按一天计;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签约合同总价的3%。预付款额度: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预付款额度:按签约合同价的10%;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工程进度付款: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空白。质量保证金: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五。竣工结算: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上述合同中,廿一客公司和中净朗洁公司未约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给付标准,亦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
廿一客公司和中净朗洁公司均认可本案工程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备案的工程。
中净朗洁公司向廿一客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廿一客公司未向中净朗洁公司返还上述投标保证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7年6月8日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110120201706080103,[2017]施[经]装字0055号)中载明:建设单位:廿一客公司;工程名称: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工程;建设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二街5号院3号车间(1号楼);建设规模:4000.00平方米;合同价格:908.9394万元;合同工期:154天。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变更事项,审批时间:2018年5月8日)中载明:工程规模:变更前4000,变更后4295.00;层数:地上4,地下:地上4,地下04295,地上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下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v>
2017年8月3日,廿一客公司(甲方)与中净朗洁公司(乙方)签署会议纪要,其中载明:会议决议:甲方同意乙方该项目施工周期延期至2017年8月20日。
2017年8月9日,廿一客公司(甲方)与中净朗洁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其中载明:甲乙双方于2017年8月9日经友好协商,就双方于2017年3月23日签署《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工厂装修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签署如下补充协议:一、乙方已充分知悉,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工,已造成甲方损失,经讨论及现场确认,乙方确认整体工程于2017年8月20日完成。乙方全力配合甲方生产许可证(SC)现场审核的要求,该时间点为甲方能够接受的最后期限;二、关于工程施工期间工程建变。甲方同意就原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外乙方实际产生的工程增量予以确认,现场确认流程由乙方按照甲方《工程建变签证审批流程》执行,最终工程增减建变确认量以双方共同委托的工程决算公司核准数量为准。三、鉴于乙方施工项目资金周转困难,为确保该工程如期竣工,甲方同意先期支付乙方第二笔工程进度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该笔费用在甲乙双方就此次会议内容确认后一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承诺该笔金额用于该工程专款专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款中予以扣除。四、如乙方在该协议确定2017年8月20日未能如期竣工满足甲方SC现场审核要求,则甲方拒绝任何理由的再次逾期施工的协商,同时乙方需按原施工合同原定需承担的延期竣工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甲方因实际经营损失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因停产导致的实际订单损失、临时聘请第三方赶工支付的所有费用。五、本协议生效后作为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17年8月23日,中净朗洁公司(甲方,总包单位)、北京鑫盛钰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乙方,分包单位)和廿一客公司(建设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书,其中载明:鉴于甲方和乙方于2017年6月3日共同签署了《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亦庄新厂冷库项目》:因甲方单位(总包单位)不能履行该合同及时给乙方支付第三笔工程进度款(冷库安装合同总价的40%,即272000元),经甲、乙、建设单位三方友好协商,就该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一、今后甲、乙双方履行原合同的工程付款,由建设单位代替甲方(总包方)履行工程付款,建设单位在支付甲方第三笔工程竣工进度款中直接扣除该笔拖欠进度款272000元支付给乙方,甲方(总包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如2017年9月14日,甲方与建设单位未达成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同意于2017年9月15日先行支付乙方该笔进度款272000元,相关费用在建设单位与甲方第三笔工程竣工进度款中扣除,甲方(总包方)不得有任何异议。二、建设单位在支付甲方第四笔工程移交进度款时,先行与乙方确认是否甲方仍有冷库安装工程进度款(甲乙双方签署冷库安装合同总价的15%,合计102000元)拖欠未结算,如确实未支付,则建设单位在支付甲方第四笔工程移交进度款中直接扣除该笔拖欠费102000元支付给乙方,甲方(总包方)不得有任何异议。三、建设单位仅代甲方支付工程款,不影响甲方与乙方,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五、甲方如在本协议签订后,再有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违法用工、与分包单位产生纠纷等原因,导致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受阻、逾期或干扰建设单位工作的,甲方应当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2017年8月9日签署《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确定违约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直至问题彻底解决为止。廿一客公司主张中净朗洁公司就上述冷库项目构成违法分包;中净朗洁公司对廿一客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
由廿一客公司、中净朗洁公司和监理单位于2017年9月17日签署的工程变更洽商记录中载明:由于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内没有垃圾清运,渣土清运的项目清单,本工程现已经正式生产。
2017年9月18日,廿一客公司向中净朗洁公司出具工程施工严重违约商务函,其中载明:中净朗洁公司:按照贵我双方2017年3月23日签署的《廿一客公司亦庄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8月3日签署的《会议纪要》及2017年8月9日与贵司签署的《廿一客公司亦庄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贵司应在2017年8月20日完成整体工程交付,截止2017年9月18日上午10:00止,贵司仍没有完工交付,目前仍有如下项目未完工,请贵司最迟于2017年9月25日前施工及整改完成,……。由于贵司工期严重延误,已导致我司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为减少我司生产经营损失,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调试及试生产所需导致对车间地坪、现场及相关设施的使用不视为我司对整体项目已竣工验收通过,……。
2017年10月9日,廿一客公司与中净朗洁公司签署会议纪要,其中载明:一、室外工程。地面沥青:施。地面沥青完成,无雨天气10月12日完成。地面垃圾:1。地面垃圾前完成现场垃圾清理。花坛:10月10日采购原料,10月11日开始铺装。垃圾站:近期确定垃圾站的位置,与房东协调垃圾清理的费用等。二、消防。现场涉及消防系统的所有施工内容10月14日必须完工。消防电:甲方需尽快与园区商量协调路由走向(黄总提出从管道井通过,总包需提供施工具体方案并经由园区审核)。防火卷帘:10月10日卷帘门到现场,10月12日安装完成。消防水箱:一天完成水箱基础浇筑,10月15日水箱从河北到货,10月16日水箱吊装安装完成。消防申报:10月10日须明确甲方配合提交的消防报审所需材料,总包于2017年10月17日上午9:00前提交涉及消防报验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等,2017年10月17日具备消防报审所需的所有申报材料。三、电梯。电梯封板包边与防火卷帘门同步进行,10月10日到现场,6个门洞收边口,12号开始收边口,封板包边及净板收口10月14日下午17:00完成(人员配置:安装3人,做卷帘4-5人;洁净板工人4-5人)。四、整体工程。现场请各单位按照2017年9月20日检查结果,逐条对照尽快完善未完成项目,由于本工程拖延较长,严重影响了我司的生产,本次协调的时间请大家认真对待完成,力保2017年10月16日整体完成的节点,单项逾期将按照每项5000元进行处罚,整体完成节点逾期我司将按照同年度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扣除费用。
2017年10月14日,廿一客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其中载明:21cake北京新工厂已经正式投产了。……新的中央工厂规模扩大了三倍,……无数这样的走廊连接起四层5600平米的垂直厂房,……。
2017年12月10日,中净朗洁公司向廿一客公司提交关于农民工薪资垫付申请书,其中载明:廿一客公司:我司承接的北京亦庄新厂装修工程,合同总价723万元,2017年3月23日进场开工,在贵司各级领导关心和支持下已完工,贵司也于2017年11月6日进行了组织验收,由于资料未完善,导致首次竣工验收不合格,经过为期一个月的整改,现我司相关验收资料已完备并报请于2017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15日进行四方验收。……鉴于目前公司项目运作资金紧张,实在无力支付农民工拖欠工资,导致2017年11月30日有工程施工班组代表前往贵司讨薪,对贵司生产经营及公司声誉造成重大影响,对此我司表示万分抱歉,为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特此申请贵司在正式竣工验收合格前优先垫付部分款项以便于我司先行结算工程所有农民工拖欠工资。根据2017年3月23日贵我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及该工程各班组农民工进入施工时间计算,我司承揽贵司亦庄工厂施工工程总共拖欠各分包项目农民工薪资共计73.1万元,具体工程施工项目农民工代表姓名(注:含银行卡号、开户行)及金额如下:……。我司保证,除上述73.1万元外我司不再拖欠任何班组和农民工薪资,如后期贵司发现上述费用垫付后仍有农民工前往贵司讨薪,贵司有权停止支付后期所有未结算工程款。同时,我司愿意承担相关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工程款的5%,并同意贵司没收我司履约保证金72.3万元作为额外处罚;同时,我司承诺所有贵司垫付费用作为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并委托贵司将相关费用打入各班组负责人指定账户,同时确保在相关款汇出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对应农民工薪资签收确认单,如届时未按时提交相关确认单,属于我司重大违约,贵司有权停止支付后期所有未结算款项,我司愿意承担违约金5万元/次,并同意贵司没收我司履约保证金72.3万元作为额外处罚。后,廿一客公司向中净朗洁公司指定的上述农民工账户汇入了相应数额的款项。廿一客公司主张中净朗洁公司未向其公司提交对应农民工薪资签收确认单;中净朗洁公司主张其公司记不清是否向廿一客公司提交了对应农民工薪资签收确认单。
2017年12月25日,中净朗洁公司向廿一客公司提交关于违约自罚申请书,其中载明:……2017年11月30日有工程施工班组代表前往贵司讨薪,对贵司生产经营及公司声誉造成重大影响,对此我司于2017年12月10日特此申请发函(见2017年12月10日函件:关于农民工薪资垫付申请书),贵司也于2017年12月11日及时解决了2017年11月30日闹事的一批农民工工资,金额总计28.5万元,遗憾的是2017年12月20日我司施工人员在微信群信息沟通软件上发表了不当的言辞言论,对贵司及相关人员造成了威胁和人身攻击,对此深表遗憾,我司愿意按照合同条款及2017年12月10日关于农民工薪资垫付申请书的函件内容执行。综上,我司自愿处罚10万元整违约金,后续我司保证,不再有拖欠任何班组和农民工薪资,并约束相关人员的不当言行,对此,向贵司表示歉意。
2018年2月6日,中净朗洁公司向廿一客公司送达工作联系单,其中载明:……现在临近春节由于贵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节点工程款项,使我司不能及时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现在有一部分人员说是受我司指使去贵司进行讨薪,在此我司严重声明,此事纯属于他们个人行为。
2018年5月29日,廿一客公司(甲方)与中净朗洁公司(乙方)签订结算协议,其中载明:甲乙双方根据2017年3月23日签署《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就第三笔工程进度款支付明确如下:(一)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核定内部决算总价为人民币798.69万元,具体:原合同总金额723万、消防增项66万、地坪加高增项、地坪加高增项费96900元方确定甲方前期已支付及垫付工程款合计6538951.8元,此费用不含甲方前期垫付美基公司施工期间水电费及基础电费217444元。(三)双方约定第三笔结算款在甲方向当地质监站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审核无误后支付,支付金额为7986900*0.9-6538951.8=649258.2元。(四)乙方委托甲方将其中51.5万元支付到乙方指定秦爱国(土建班组班长)、顾志雄(土建班组土建)、姚存兵(水电班组电工班长)、华森(水电班组电工)、郑伟祥(水电班组电工)账户中(详见中净朗洁公司2018年5月29日出具工程款代付明细表)。2018年6月5日,廿一客公司向中净朗洁公司指定的上述个人账户转账支付结算款共计515000元;2018年6月6日,廿一客公司向中净朗洁公司的账户转账支付结算款135000元。此后,廿一客公司未再向中净朗洁公司支付过款项。
后,中净朗洁公司与廿一客公司之间仍然持续进行工程结算工作。
廿一客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制作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一、工程概况: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工程,工程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5号院3号车间(1号楼),工程本次备案建筑面积为4295㎡。……本工程于2017年5月22日开工,于2018年6月25日竣工。……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1.竣工验收时间:2018年6月25日。……6.验收组意见。该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任务。该工程已于2017年12月完成了四方验收,2018年1月完成了消防验收,均符合相关要求及标准,验收合格。上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记录表中载明的四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为:同意验收,竣工验收结果为工程质量合格;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
2018年8月14日,廿一客公司向中净朗洁公司送达工程修缮告知函,指出涉案工程存在屋面漏水问题。后,中净朗洁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屋面漏水问题进行了修缮,并于2018年8月24日向廿一客公司出具回复函,并承诺称:“我司已于2018年8月22日完成漏水点整改事项,如此次整改后,仍有渗漏,请再给予我司两次整改机会(如这次维修效果非常理想,则就不需要),接贵司通知单后每次维修时间以十日内维修完成为限,如我司在后续两次整改后还出现渗水现象,贵司有权决定要求我司继续维修或委托第三方进场整体维修,第三方整体维修方案及要求由贵司决定,我司应参与第三方接洽,具体金额告知我司后,以第三方施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费用由我司承担,贵司先预支付并从我司应收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019年4月26日,廿一客公司向中净朗洁公司送达屋面漏水及墙体竖向裂纹的函,告知中净朗洁公司涉案工程再次出现屋面防水渗漏问题,并要求中净朗洁公司立即派员维修。
廿一客公司为证明其公司聘请案外公司修复涉案工程的漏水问题的情况,提交了屋面防水工程合同和银行付款凭证,相应合同中载明的总价款为420000元,银行凭证载明的付款金额为399000元。中净朗洁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其公司已经完成了屋面漏水的修复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净朗洁公司就涉案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本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组织质证后,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北京双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2021年6月2日,前述鉴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京双斗司鉴字(2020)0142号),并出具鉴定结论意见如下:(一)依据中净朗洁公司提供《施工总承包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9089394.47元)计算工程造价出具鉴定结论一:鉴定结果为11147210元,具体明细如下:1.合同内已完成部分,鉴定结果为8724975元;2.签证变更洽商项目,鉴定结果为2422235元。(二)依据廿一客公司提供《施工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723万元)及《补充协议书》计算工程造价出具鉴定结论二,其中:确定性意见鉴定结果为9892556元;有争议选择性意见鉴定结果为399925元。关于有争议选择性意见:按中净朗洁公司诉求计量计价为10292481元,按廿一客公司主张为9892556元,计算二者差额为399925元。详细分析阐明如下:2017年8月9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关于此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施工合同》包干价结算计价方法有异议。双方各自持有不同的意见,鉴定人在此梳理、分析双方的意见,具体如下:1.中净朗洁公司诉求:双方因廿一客公司图纸缺项问题严重,于2017年8月9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据实结算。《补充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关于工程施工期间工程建变,甲方同意就原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外乙方实际产生的工程增量予以确认,现场确认流程由乙方按照甲方《工程建变签证审批流程》执行,最终工程增减建变确认量以双方共同委托的工程决算公司核准数量为准。”《补充协议书》第五条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作为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依据上述协议之规定,《施工合同》并非包干价,案涉工程应当据实结算。2.廿一客公司主张:此协议并非是对原《施工合同》合同价形式的变更,而是对原《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变更项目的补充,《补充协议书》中有关工程施工期间工程建变范围应该是《施工合同》包干范围外增加的部分,即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外乙方实际产生的工程增量予以确认增加。上述鉴定结论二中,包括防水造价共计296119元。中净朗洁公司为上述鉴定支出了鉴定费194915元。
另,中净朗洁公司向法院提供保单、担保书为担保,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廿一客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9835072.7元;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廿一客公司银行账户相应数额的存款。中净朗洁公司向法院缴纳了保全费5000元。廿一客公司向法院提供保单保函为担保,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中净朗洁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10740000元;法院依法裁定冻结中净朗洁公司银行账户相应数额的存款。廿一客公司向法院缴纳了保全费5000元。
中净朗洁公司和廿一客公司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法院认定如下:
1.关于就涉案工程应以哪份合同作为确定廿一客公司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本案中,中净朗洁公司主张应以经过备案的《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作为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廿一客公司主张应以双方于2017年3月23日签订的《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和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结算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的依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结合中净朗洁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廿一客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关于双方于此后签署的《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仅是为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的记载和廿一客公司关于该合同进行招投标仅是出于便于消防验收的陈述情况,以及该合同的签订时间远晚于《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3月23日)的签订时间和中净朗洁公司就涉案工程进场施工的时间(2017年3月27日)的事实,可以认定经过行政备案的《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实际并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同时,廿一客公司与中净朗洁公司在2017年3月23日就涉案工程签订的《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和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双方签订的经过备案的中标的《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期和工程价款均存在巨大的差异,二者的实质内容不一致,且结合法院查明事实可知中净朗洁公司和廿一客公司就涉案工程实际履行的合同为2017年3月23日所签订的《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和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综合上述情况,法院对廿一客公司的相应主张予以支持,并认定中净朗洁公司和廿一客公司应以双方于2017年3月23日签订的《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和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结算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的依据。
以上情况,结合鉴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京双斗司鉴字(2020)0142号)中的鉴定结论二的确定性意见和选择性意见及其阐明意见,并结合补充协议书第五条的约定,认定涉案工程应当据实结算。综上,法院认定,廿一客公司就涉案工程应向中净朗洁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的金额为10292481元。
2.关于中净朗洁公司就涉案工程的施工是否超过建设工期。本案中,廿一客公司主张中净朗洁公司就涉案工程的施工存在逾期竣工的问题;中净朗洁公司对廿一客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对于双方之间的上述争议,首先,关于涉案工程的应竣工时间。本案中,中净朗洁公司就涉案工程的进场施工日期为2017年3月27日。虽然廿一客公司与中净朗洁公司在双方于2017年3月23日签订的《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工期为90天,但根据双方于2017年5月9日签署的会议纪要的内容可知,双方已将涉案工程的整体竣工日期确定为廿一客公司办理完毕开工证次日起算的两个月内。以上情况,结合就涉案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日期为2017年6月8日的事实,法院认定涉案工程的竣工时间应为2017年8月8日前。
其次,关于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廿一客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制作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所载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7年12月;竣工验收备案记录表中载明的四方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然而,由廿一客公司、中净朗洁公司和监理单位于2017年9月17日签署的工程变更洽商记录中载明:“本工程现已经正式生产”,廿一客公司和中净朗洁公司在此后的2017年10月9日签署会议纪要又显示,涉案工程仍有“室外工程”、“消防”、“电梯”等工程仍未完工,并将涉案工程的整体完工节点确定为2017年10月16日。结合廿一客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载明“21cake北京新工厂已经正式投产了”的事实,可以认定廿一客公司在2017年10月14日时已实际使用涉案工程。虽然中净朗洁公司关于其公司已于2017年9月17日将涉案工程移交给廿一客公司,但结合涉案工程在相应时间并未整体完工的事实,以及双方一致同意顺延工期至2017年10月16日的事实,可以认定中净朗洁公司前述关于将2017年9月17日作为涉案工程的移交时间的主张不成立。鉴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廿一客公司已在2017年9月17日时已接收了涉案工程的主体部分并对部分工程进行了使用,故法院结合廿一客公司在2017年10月14日已经正式投产的事实,认定涉案工程的正式转移占有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在此情况下,虽然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记录表中载明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但廿一客公司已在此前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涉案工程,故相应不利后果应由廿一客公司承担。结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中净朗洁公司向廿一客公司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2017年10月13日)即为竣工日期。
综上,法院认定,中净朗洁公司就涉案工程的施工存在逾期竣工的情况,逾期竣工天数为66天。
3.关于廿一客公司和中净朗洁公司就屋面防水修复问题的沟通情况。本案中,中净朗洁公司曾对涉案工程的屋面漏水问题进行过修缮,并在此后于2018年8月24日表示,后续如再出现屋面漏水问题且经两次整改后仍出现屋面漏水问题的,在中净朗洁公司参与廿一客公司向第三方提出的整改方案和要求,与第三方进行接洽的情况下,中净朗洁公司同意承担相应修复费用。由此,如廿一客公司认为涉案工程的屋面漏水问题仍需进一步修缮,其亦应在确定质量问题现状并告知中净朗洁公司后再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同时亦应保障中净朗洁公司对整改方案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廿一客公司为证明中净朗洁公司应向其公司支付屋面防水修复费用,提交了发送日期为2021年1月1日的电子邮件、落款日期为2019年4月26日的屋面漏水及墙体竖向裂纹的函、签署日期为2019年11月13日的屋面防水工程合同、2020年4月和2020年6月的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中净朗洁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和关联性均不认可。鉴于前述电子邮件的发送日期远晚于相应的屋面防水工程合同的签署日期及相应工程的付款日期,且廿一客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公司曾在相应工程进行施工前向中净朗洁公司送达过前述屋面漏水及墙体竖向裂纹的函,亦未举证证明其公司为中净朗洁公司提供了参与洽商相应工程的施工方案的机会。结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廿一客公司就相应事项通知中净朗洁公司的程序并不完备。
4.关于廿一客公司和中净朗洁公司就制冷系统维修问题的沟通情况。廿一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中的制冷系统存在异常且中净朗洁公司无法修复,故中净朗洁公司同意廿一客公司委托第三方修复制冷系统并由中净朗洁公司负担相应费用。廿一客公司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的关于廿一客公司冷库制冷维修的函、与中净朗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固全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无原始载体且无法识别聊天时间)、付款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的交通银行回单(收款人为某制冷设备公司、信息为“压缩机维修”、金额为11870元)、发送时间为2021年1月6日的廿一客公司内部人员之间沟通的电子邮件、落款时间为2019年8月12日的关于廿一客公司冷库制冷机组故障事宜告知函等证据。中净朗洁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和关联性均不认可。鉴于廿一客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公司在对相应制冷系统进行维修之前曾向中净朗洁公司送达过关于廿一客公司冷库制冷维修的函和关于廿一客公司冷库制冷机组故障事宜告知函,且廿一客公司不能提供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根据上述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廿一客公司就制冷系统的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事先经过了中净朗洁公司的同意或确认。另外,廿一客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系其公司内部人员之间的沟通记录,且其发送时间远晚于交通银行回单所载明的付款时间,故法院对相应电子邮件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综上,法院认定,廿一客公司就相应事项通知中净朗洁公司的程序并不完备。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净朗洁公司主张廿一客公司欠付其公司工程价款。根据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中净朗洁公司已经按照其公司与廿一客公司签订的《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任务,廿一客公司应向中净朗洁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0292481元。然而,根据廿一客公司与中净朗洁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签订的结算协议中载明的已付工程款金额,以及廿一客公司此后的付款情况,可以认定廿一客公司只向中净朗洁公司支付了7188951.8元,故廿一客公司存在拖欠中净朗洁公司工程价款的情形,中净朗洁公司有权要求廿一客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按照廿一客公司和中净朗洁公司签订的《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完成移交,工程价款应付至甲方内部决算总价的90%;涉案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该合同总价(7230000元)的5%(即361500元),质量保修期从实际竣工之日起算,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第一年保修期满支付合同总价的3%的质量保修金,第二年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清除防水工程保修金之外的剩余保修金;有防水工程的项目,留防水造价的5%,待5年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清。结合涉案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13日的事实,可以认定最后一笔质量保修金尚未到达支付时间,故廿一客公司无需向中净朗洁公司支付该笔质量保修金;涉案工程的其他的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期间已经届满,廿一客公司应将相应款项支付给中净朗洁公司。综上,对中净朗洁公司关于要求廿一客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中净朗洁公司要求廿一客公司支付的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首先,虽然按照廿一客公司和中净朗洁公司签订的《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廿一客公司应在涉案工程移交后将工程价款付至廿一客公司内部决算总价的90%。但根据双方于2018年5月29日签订的结算协议,双方已将该阶段工程价款的付款条件变更为廿一客公司向当地质监站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审核无误后支付,而结合廿一客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中净朗洁公司支付了相应约定款项的事实可知,廿一客公司不存在拖欠中净朗洁公司该阶段的工程价款的问题,故廿一客公司无需向中净朗洁公司支付该阶段及此前的利息。其次,按照廿一客公司与中净朗洁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廿一客公司应在工程最终结算后将工程款付至最终结算价的95%,剩余5%为质量保修金,在相应项目的所对应的保修期满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考虑到廿一客公司和中净朗洁公司在涉案工程竣工后持续就结算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并在2018年5月29日就部分工程的结算签订协议,此后双方仍在就结算事宜进行沟通,直至中净朗洁公司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法院结合有关项目所涉的保修期届满情况,酌情认定廿一客公司应从其公司收到中净朗洁公司对其公司提起诉讼的起诉状之日(2018年12月11日)起,以最终的工程造价情况结合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期限所确定的欠付工程价款数额为基数,向中净朗洁公司承担欠付工程价款的违约责任。自该日期后,中净朗洁公司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本案中,作为涉案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的中净朗洁公司要求作为发包人的廿一客公司支付涉案工程的欠付工程价款,并要求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然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作为发包人的廿一客公司并非涉案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据此,中净朗洁公司关于要求确认其公司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租赁)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廿一客公司要求中净朗洁公司向其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按照廿一客公司和中净朗洁公司签订的《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中净朗洁公司每延误工期一天,应按本合同暂定总价款(7230000元)的0.1%向廿一客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中净朗洁公司就涉案工程的施工存在66天的工期延误,故廿一客公司有权要求中净朗洁公司支付相应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据此,对廿一客公司关于要求中净朗洁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在中净朗洁公司赔偿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情况下,廿一客公司再要求中净朗洁公司赔偿因逾期竣工导致增加的监理费用损失,没有依据,故对廿一客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廿一客公司要求中净朗洁公司支付农民工垫付的违约金361500元、履约保证金723000元。本案中,中净朗洁公司在其公司于2017年12月10日向廿一客公司提交的关于农民工薪资垫付申请书中承诺:除其公司申请的73.1万元外,其公司不再拖欠任何班组和农民工薪资,如后期廿一客公司发现上述费用垫付后仍有农民工前往廿一客公司讨薪,则其公司愿意承担361500元(7230000*5%)的违约金,并同意廿一客公司没收其公司723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同时,中净朗洁公司确保在相关款汇出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对应农民工薪资签收确认单,如届时未按时提交相关确认单,属于中净朗洁公司重大违约,中净朗洁公司亦同意廿一客公司以其723000元的履约保证金作为额外处罚。廿一客公司主张其公司向相应的农民工付款后,中净朗洁公司未向其公司提交农民工薪资签收确认单;中净朗洁公司未明确否认廿一客公司的主张,仅称其公司记不清相应情况了。另外,根据中净朗洁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廿一客公司送达的工作联系单的记载,再次出现了涉案工程的农民工到廿一客公司讨薪的事件。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中净朗洁公司存在违反其公司2017年12月10日作出的承诺的行为,廿一客公司有权要求中净朗洁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廿一客公司向中净朗洁公司主张的上述两笔款项具有违约金的性质。鉴于中净朗洁公司虽然存在相应的违约行为,但其公司的违约行为并不足以给廿一客公司造成损失,且中净朗洁公司主张廿一客公司主张的上述两笔款项的数额不合理,并要求予以调整。考虑到中净朗洁公司向廿一客公司交纳的100000元投标保证金已经转为履约保证金且该款项已具备返还条件的情况,法院酌情认定中净朗洁公司以该应返还的款项及廿一客公司应承担的逾期返还相应利息所对应之和,冲抵其公司应向廿一客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对中净朗洁公司关于要求廿一客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以及廿一客公司关于要求中净朗洁公司支付361500元的农民工垫付的违约金、剩余623000元的履约保证金的反诉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并认定廿一客公司应将其持有的该剩余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
按照廿一客公司和中净朗洁公司签订的《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约保证金723000元属于工程预付款的一部分,而廿一客公司在向中净朗洁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时,将预付工程款中的623000元扣除并作为了履约保证金。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廿一客公司并未将该款项支付给中净朗洁公司,故廿一客公司应将该款项支付给中净朗洁公司。鉴于中净朗洁公司存在前一段所提及的违约行为,廿一客公司未及时向中净朗洁公司支付该款项并无不当,故廿一客公司无需向中净朗洁公司支付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利息。
廿一客公司要求中净朗洁公司支付水电费217444元。根据廿一客公司与中净朗洁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签订的结算协议,廿一客公司存在为中净朗洁公司垫付施工期间水电费及基础电费217444元的事实,故对廿一客公司关于要求中净朗洁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廿一客公司要求中净朗洁公司支付违法分包违约金。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中净朗洁公司将涉案装饰装修工程中的冷库项目分包给了北京鑫盛钰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且双方和廿一客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就相应项目的款项支付问题签订三方协议书。廿一客公司主张中净朗洁公司就上述冷库项目构成违法分包,并要求中净朗洁公司支付违法分包违约金。然而,根据上述三方协议的签订情况,可以认定中净朗洁公司将相应项目分包给案外第三方已经经过了廿一客公司的同意或追认,故廿一客公司关于要求中净朗洁公司支付所谓的违约金没有依据。据此,对廿一客公司关于要求中净朗洁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廿一客公司要求中净朗洁公司支付现场施工违反安全责任违约金、不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金,并赔偿美基公司损失。然而,廿一客公司就其相应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均为其公司单方制作或案外利害关系人出具,中净朗洁公司对廿一客公司提交的证据及相应主张亦均不认可,故相应不利后果应由廿一客公司承担。据此,对廿一客公司关于要求中净朗洁公司支付现场施工违反安全责任违约金、不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廿一客公司要求中净朗洁公司按照双方于2017年3月23日就涉案工程签订的《廿一客公司亦庄新厂装修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其公司支付相当于工程造价的20%的房屋漏水违约金43600元。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工程保修期内发现重大质量问题,中净朗洁公司必须在规定期限返工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按该不符合合同要求项目所属分项工程造价的20%向廿一客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确实出现了多处明显的漏水问题,且相应问题经多次维修均未得到有效解决,故廿一客公司有权据此要求中净朗洁公司按照双方的上述约定支付房屋漏水的违约金。据此,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工程中防水造价的鉴定金额、屋面漏水情况,酌情确定中净朗洁公司应向廿一客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20000元,并对廿一客公司相应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廿一客公司要求中净朗洁公司支付屋面防水修复费用和制冷系统费用。工程交付后需要维修的正常程序,是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到场确认原因及方式后,根据承包人是否到场及对质量问题的意见,发包人方可决定是否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廿一客公司在就相应事项通知中净朗洁公司的程序方面存在不完备的问题。同时,现有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廿一客公司所称的损失系中净朗洁公司在施工中的过错所致。综上,对廿一客公司关于要求中净朗洁公司支付屋面防水修复费用和制冷系统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1年8月判决:一、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净朗洁净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价款3088723.25元及利息(以3088723.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2月11日起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退还履约保证金623000元;二、北京中净朗洁净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477180元、房屋漏水违约金20000元;三、北京中净朗洁净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217444元;四、驳回北京中净朗洁净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净朗洁公司未交纳上诉费及上诉状,视为未上诉,本案二审围绕廿一客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是否应当鉴定问题,中净朗洁公司与廿一客公司在签订《结算协议》后,双方仍然持续进行工程结算工作,根据《结算协议》内容可以看出,《结算协议》并非系对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该结算协议不能作为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的依据。故廿一客公司认为双方完成结算无需鉴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竣工日期,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廿一客公司、中净朗洁公司和监理单位于2017年9月17日签署的工程变更洽商记录中载明:“本工程现已经正式生产”,以及廿一客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载明“21cake北京新工厂已经正式投产了”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正式转移占有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虽然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记录表中载明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但廿一客公司已在此前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涉案工程,故相应不利后果应由廿一客公司承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处理,廿一客公司要求中净朗洁公司支付农民工垫付的违约金361500元、履约保证金723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廿一客公司向中净朗洁公司主张的上述两笔款项具有违约金性质。中净朗洁公司虽然存在相应的违约行为,但其公司的违约行为并不足以给廿一客公司造成损失,且中净朗洁公司主张廿一客公司主张的上述两笔款项的数额不合理,并要求予以调整。考虑到中净朗洁公司向廿一客公司交纳的100000元投标保证金已经转为履约保证金且该款项已具备返还条件的情况,酌情认定中净朗洁公司以该应返还的款项及廿一客公司应承担的逾期返还相应利息所对应之和,冲抵中净朗洁公司应向廿一客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廿一客公司应将其持有的该剩余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一审法院上述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廿一客公司提出的违约赔偿数额问题,一审法院就工期延误损失、房屋漏水违约金认定的数额基本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本院对廿一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752元,由北京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霍翠玲
审判员 刘 琨
审判员 李 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