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02民初3106号
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象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85656252W
法定代表人:魏叶胜,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健,该行职工。
被告:丽水市交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组织机构代码:70475252-6。
法定代表人:余日明。
被告:杭州坤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组织机构代码:69981765-4。
法定代表人:应江。
被告:浙江正明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宁县。组织机构代码:14851550-2。
法定代表人:严振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象支行与被告丽水市交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坤弘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正明水电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丽水市交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坤弘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正明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象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丽水市交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坤弘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正明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象支行撤回对被告丽水市交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坤弘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正明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3元,减半收取2816.5元,由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象支行负担。
审判长施丽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翁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