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安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9民初7240号
原告: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1至2层2B01-201。
法定代表人:王新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华,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瑞龙,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四区甲8号楼二层201室-1。
法定代表人:徐淑君。
原告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瑞龙、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建国
审 判 员 冯立亭
审 判 员 鲁文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施振伟
书 记 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