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9434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四区甲8号楼二层201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5960658083。
法定代表人:徐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逊,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巾茗,男,199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身份号码×××。
被告:高建芳,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号码×××。
被告:中教华信投资(滦平)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滦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30849970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建芳、中教华信投资(滦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向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费交费通知,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