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6执恢5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北京安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白瑞龙,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安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京0116民初25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安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 402 535.34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8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9月7日,本院依法恢复此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陆续划扣被执行人北京安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9.338万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0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于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执恢58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北京安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金涛
审 判 员   张 杰
审 判 员   周忠良

二〇二〇年 十二 月七日

书 记 员   单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