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9民初5476号
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对原告北京舒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安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占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119民初5476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京0119民初547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正数第五行中“审判长***”补正为“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