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执41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执行人北京德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村街道办事处内-101。
法定代表人颜海波,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德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7民初3138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北京德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59867元。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德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及保险信息、无互联网银行账户。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共三个(冻结期限一年),但余额均不足。经调查,被执行人未在其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村街道办事处内-101实际经营,其实际办公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8号6层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案款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于2022年9月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7民初3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 扬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