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福海顺达木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德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7128号
原告:北京福海顺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火堡村村委会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李福海,执行董事。
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经理。
被告:北京德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村街道办事处内-101。
法定代表人:颜海波,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福海顺达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德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立案后,2022年1月17日原告北京福海顺达木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福海顺达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慧娅
书 记 员  徐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