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德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23542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德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街道办事处内-101。
法定代表人:颜海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加平,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德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德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加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务费35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0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原告接受被告委托,约定由原告负责安装门窗,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期限届满,被告迟迟没有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在原告多次讨要下,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认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50000元,并有签字盖章。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没有支付原告相应的劳务费。为维护原告权益,诉请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德方公司辩称,认可拖欠原告劳务费,但是公司已经支付了部分劳务费,现尚欠27万元。
经审理查明:***与德方公司经朋友介绍自2015年6月左右建立劳务关系,***为德方公司做门窗,劳务关系持续至2018年,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合同。
2019年12月30日,双方经对账,德方公司向***出具字条,载明:截止2019年12月30日北京德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门窗款¥:350000大写:叁拾伍万元未结。下方有德方公司加盖的公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加平的签字确认。出具字条后,德方公司分两次转给***劳务费,分别为3万元和5万元,***表示收到上述款项。德方公司表示此后因工程款未到位且遇上疫情,未支付剩余劳务费。
上述事实,有字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中,***主张与德方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提供了字条,德方公司亦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确认尚欠***27万元未付,双方对欠款金额无争议,德方公司应给付剩余劳务费。德方公司以工程款未到位及疫情影响,无力负担为由未予支付,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德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27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负担7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德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异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