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执434号
申请人:山东建龙塑胶有限公司,住日照市莒县峤山镇峤经二路。
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白公山前村村民委员会,住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白公山前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建龙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白公山前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103执4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群
审判员 任 杰
审判员 张立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