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龙塑胶有限公司

山东慧科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建龙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1041号
原告:山东**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054471X2。
法定代表人:唐守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毕玉林,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建龙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峤山镇峤经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65529018。
法定代表人:韩洪利,董事长。
原告山东**助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建龙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助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元、财产保全费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焦云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葛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