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龙塑胶有限公司

山东慧科助剂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建龙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执保268号
申请人:山东**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054471X2。
法定代表人:唐守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毕玉林,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山东建龙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峤山镇峤经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65529018。
法定代表人:韩洪利,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建龙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云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葛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