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龙塑胶有限公司

山东建龙塑胶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民初6131号
原告:山东建龙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峤山镇峤经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6552901B。
法定代表人:韩洪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笛,山东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
被告:***,男,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建龙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建龙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以被告***、***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建龙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山东建龙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金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方增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