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81民初198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来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商会大厦1栋2-1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4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与被告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白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