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1239号
申请人: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商会大厦1栋2-1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芸芸,***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虹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黄河路1-1号1层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春虹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吉林省城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虹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