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4财保74号 申请人: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商会大厦1栋2-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09132406P,组织机构代码70913240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13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3757391X,组织机构代码783757391。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保全人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61645.28元予以冻结。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渝0154民初80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作出(2021)渝0154执保727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的账户内存款1561645.28元,冻结期限均为1年。现申请人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以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要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561645.2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予以继续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民事财产保全中心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