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丘宏泉建安有限公司

山东安丘宏泉建安有限公司、安丘市家乐园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84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宏泉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潍安路与双丰大道路口以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安丘市家乐园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小石泉西北角10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安丘宏泉建安有限公司与安丘市家乐园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安丘市家乐园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009×××、010×××、009×××、009×××号项下范围内登记的房产;
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安丘市家乐园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安国用(2013)字第×××号、安国用(2009)字第×××号项下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因案件未能在查封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查封的效力消灭,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