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安丘宏泉建安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9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4民初117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安丘锦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安丘宏泉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潍安路与双丰大道路口以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亓**。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安丘宏泉建安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