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4民初128号
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虎踞镇峰仙村(原吉祥冶炼厂)。
法定代表人:肖训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先瑞,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位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
被告:江西省赣南景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新村****。
法定代表人:李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东,江西海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位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
被告:茶陵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茶陵县城关镇三公里div>
法定代表人:周华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赣南景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茶陵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茶陵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茶陵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谭毅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颜逸
书记员袁莉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