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南景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赣南景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茶陵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4民初1067号
原告:江西省赣南景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红,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东,江西海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茶陵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周华军,系公司的执行董事。
被告:茶陵县茶祖印象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周华军,系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飞,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蓉,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江西省赣南景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茶陵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茶陵县茶祖印象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江西省赣南景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赣南景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以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赣南景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310元,减半收取49655元,由原告江西省赣南景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 荣 华
人民陪审员 欧阳小跃
人民陪审员 龙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郭 鹏 丽
书 记 员 刘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