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4730号
原告:河南简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8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573206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捷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4号楼6层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6197094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简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捷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捷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简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4元,减半收取计4817元,由原告河南简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邢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