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宋南冷暖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宋南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重装铜川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铜王民初字第00433号
原告西安宋南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西安盛世广场1幢4单元28层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重装铜川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宋南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重装铜川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宋南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宋南冷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