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宋南冷暖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特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宋南冷暖工程有限公司,陆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0031号
原告:西安特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宋南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特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宋南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特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特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特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特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55.5元。
审判长**
审判员*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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