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口豫东医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621民初3822号
原告:河南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289号大学科技园东区12号楼1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86718862。
法定代表人:王声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鸿,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淼鑫,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口豫东医院,住所地:扶沟县行政新区花园南路与力神大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621MJY3984510。
法定代表人:方胜华,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富建,男,汉族,1984年6月20日生,住扶沟县,系周口豫东医院信息管理员。
原告河南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豫东医院技术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鸿、张淼鑫,被告周口豫东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富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剩余合同款230000元及利息13283元(利息以2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7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利率3.85%计算);2、后续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软件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采购原告的软件,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290000元,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计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第二次付款: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全部合同货款计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元)”,原告按照约定于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0月26日安装调试完毕并正常运行,被告已将合同项口用于医院经营使用,2020年6月24日,被告负责该项目的赵滨红院长,組织了赵可欣、孙星原、李金耕对合同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在验收单上而签字确认。按照约定,被告应当于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支付,即2020年4月8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的23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剩余的230000元合同款,被告至今未付,故向贵院提起诉讼。
周口豫东医院辩称,需要核实具体的金额,还有验收情况找院长核实相关情况,如果属实,原告河南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和周口豫东医院院领导协商怎么解决。
庭审中,河南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证据1:软件采购合同1份、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一份,证明目的:原、被告于2019年10月8日签订软件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周口豫东医院采购河南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理用药抗菌药物增值包、疾病增值包、临床药学管理系统标准版、合理用药信息支持系统三个信息系统软件:合同总价款290000元,第一次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周口豫东医院向河南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60000元;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周口豫东医院向河南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全部合同款230000元,周口豫东医院应支付剩余合同款230000元的时间为2020年4月7日。河南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收到周口豫东医院转账支付的首付款60000元。
证据2、周口豫东医院合理用药系统验收申请一份,分项验收明细表一份,工程实施验收单一份,证明目的: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0月26日,河南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涉案合同项目全部进场实施及培训完毕,并顺利投入使用,河南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申请周口豫东医院验收涉案合同项目。2020年6月24日周口豫东医院负责该项目的赵滨红院长,组织了赵可欣、孙星原、李金耕对合同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在分项验收明细表、工程实施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周口豫东医院未提供证据,其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需要找医院领导核实。
依照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8日,河南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周口豫东医院签订了《软件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周口豫东医院采购河南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三个软件,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290000元,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周口豫东医院向河南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首付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第二次付款: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周口豫东医院向河南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全部合同货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河南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6月24日对约定三个软件进行安装调试,2020年6月24日,河南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周口豫东医院进行验收,周口豫东医院的赵滨红,赵可欣、孙星原、李金耕对合同项目进行验收,并于2020年6月24日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经验收合格。
河南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收到周口豫东医院转账支付的首付款60000元,周口豫东医院至今未支付下余款项230000元。
庭审后,周口豫东医院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核实情况。
本院认为,河南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周口豫东医院签订了《软件采购合同》,根据合同性质,应当技术服务合同,故本案案由应当为技术服务纠纷。
该《软件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软件采购合同》为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合同成立后,河南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照合同履行了其义务,且经周口豫东医院验收合格。周口豫东医院应当按合同约定于2020年4月8日前支付款项,周口豫东医院至今未给付剩余款项230000元,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剩余款项230000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河南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自2020年4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口豫东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款23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4月8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5元,由被告周口豫东医院负担(先由原告河南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孝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