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新3222执保40号
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县富和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保全人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与被保全人**县富和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20年10月20日你方向本院申请保全**县富和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县水利局水管总站的300000元工程款。本院依据(2020)新3222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0月20日冻结了你方所申请保全的**县富和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县水利局水管总站的300000元工程款,10月20日已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上述查封财产如需续保,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保,逾期未申请造成该查封财产自行解封的,由你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以部分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