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22财保43号
申请人: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
负责人:沈亮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迎宾路天悦大厦****。
被申请人:**县富和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拉·萨迪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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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县富和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县富和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的300000元工程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县富和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的300000元工程款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晓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