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执恢22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安徽佑逸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H37G81。
法定代表人:魏春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0677589C。
法定代表人:陈月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佑逸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长期停止经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杨利花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周维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