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瀚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19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瀚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公路西侧和桂工业园**桂和路**(车间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LD0E6H。

法定代表人:潘立东,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飞波,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0677589C。

法定代表人:陈月永。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瀚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252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文书,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434922.50元及自2019年10月8日至实际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瀚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及廉政监督卡,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被执行人亦没有主动履行。

二、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于2020年1月20日和2020年3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仅有少量银行存款。

三、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园区城南镇工业园的四宗不动产及位于裕安区经济开发区的两宗不动产,上述财产由六安市金安区法院、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处理,本院已于2020年3月10日分别向上述法院发函参与分配,但至今未有回复。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本院于2020年月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责令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柏少凡

执行员  邓胜才

执行员  李有泓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阳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