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502执1204号
本院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未采取保全措施,没有保全财产在案可供执行。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的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魏宏兵
审判员 杨 冰
书记员 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