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执4825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67100480。
法定代表人管仁荣。
被执行人浙江***管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特色管业园区织机构代码:744131345。
法定代表人沈桂仙。
被执行人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织机构代码:744125041。
法定代表人陈铁祥。
被执行人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织机构代码:560677589。
法定代表人陈月永。
被执行人浙江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溪埭村**织机构代码:552854485。
法定代表人沈桂仙。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陈月平,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管业有限公司、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佑逸管业有限公司、***、陈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管业有限公司、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佑逸管业有限公司、***、陈月平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9985616.06元、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77328元、诉讼费8669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管业有限公司、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佑逸管业有限公司、***、陈月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管业有限公司、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佑逸管业有限公司、***、陈月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管业有限公司、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佑逸管业有限公司、***、陈月平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管业有限公司、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佑逸管业有限公司、***、陈月平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管业有限公司、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佑逸管业有限公司、***、陈月平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被执行人陈月平名下位于店口五金广场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截止2021年01月27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管业有限公司、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佑逸管业有限公司、***、陈月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管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桂仙、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铁祥、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月永、***、陈月平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管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桂仙、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铁祥、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月永、***、陈月平作出司法拘留、罚款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管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桂仙、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铁祥、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月永、***、陈月平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浙江***管业有限公司、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佑逸管业有限公司、***、陈月平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管业有限公司、浙江百事得塑胶有限公司、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佑逸管业有限公司、***、陈月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48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平
审判员 马浩轩
审判员 董建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文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