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03民初5785号
原告:佑逸万畅(北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0627610675。
法定代表人:莫招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0677589C(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佑逸万畅(北京)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佑逸万畅(北京)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佑逸万畅(北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大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桂岁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