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许县三和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22执恢7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3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申请执行人:***,女,194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申请执行人:***,男,199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执行人:通许县三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竖岗镇政府西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674122442M。
法定代表人:于忠诚。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牟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通许县三和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通许县三和运输有限公司价值88816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宋卫中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