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许县三和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许县三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9941号
原告:***,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住河南省通许县邸阁乡仲庄村委西仲庄村XXX号。
被告:通许县三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竖岗镇政府西院。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负责人:安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通许县三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亚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