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2民初824号
原告:***,女,1943年12月7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国,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留住,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被告:厦门京津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3031273325,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古安巷**之**。
法定代表人:***。
被告:通许县三和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674122442,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朱砂镇朱砂村勤政路中段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于忠诚。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住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div>
负责人:***。
四原告诉四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8元,减半收取1359元(原告已预交13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汤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