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天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02民初2572号
原告:嘉兴市天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大华城市花园A24-11。
法定代表人:马庆峰。
委托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天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嘉兴市天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