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402民催34号
申请人:嘉兴市天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大华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60956473W(1/3)。
法定代表人:马庆峰。
申请人嘉兴市天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发的票号为0010004123980245,申请人为嘉兴市天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额为5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收款人为平湖市财政支付(核算)中心教育分中心,未背书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天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英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