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

***、吉安市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民终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3日生,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巍,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涛,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丁带,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京,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白省魁,男,汉族,1960年5月2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上鑫,江西省上饶市百淼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吉安市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省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民初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巍、李涛涛,上诉人华城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丁带,被上诉人白省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上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明***向白省魁归还款项的事实及具体数额,对判决结果有重大影响,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民初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国运
审判员  陶松兵
审判员  刘伟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英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