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上饶兴审建设工程审计事务所、吉安市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81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上饶兴审建设工程审计事务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2号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555970J。
法定代表人:黄敏,该事务所所长。
被执行人:吉安市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滨江街道刘家社区刘家新村4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81014768504F。
法定代表人:涂仁堂,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1181民初14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安市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吉安市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相当于600000元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佳玮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吴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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