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

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德兴市林业局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11财保13号
申请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2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476767-5。
法定代表人:卜海国,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德兴市林业局,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南门新区金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章志,局长。
被申请人:吉安市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滨江街道刘家社区刘家新村42栋。
法定代表人:涂仁堂,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8,000万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德兴市林业局、吉安市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8,000万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林贻贞
审判员  李赣江
审判员  王 鹿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胡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