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吉安市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终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1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勇,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华兰,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滨江街道刘家社区刘家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文,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0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上诉人***、吉安市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1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10月11日分别向***、华城门公司及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缴款通知书》,二上诉人未缴纳诉讼费用。本案移至本院后,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向***、华城门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711000元。期满后,***、华城门公司仍未预交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吉安市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少华
审判员  廖志坚
审判员  刘伟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陈慧
书记员肖力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