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

***、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181执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执行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2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4767675R。
法定代表人:卜海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安市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滨江街道刘家社区刘家新村4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5662542523。
法定代表人:涂仁堂,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赣1181执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河
审判员 胡耀文
审判员 杨光林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西)
书记员 李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