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181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执行人:吉安市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滨江街道刘家社区刘家新村4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5662542523。
被执行人:涂仁堂,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2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4767675R。
法定代表人:卜海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吉安市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金融储蓄机构存款、收入人民币532万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程佳玮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席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