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财保193号
申请人: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4078542B。
被申请人:沧州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刚,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320210613L。
申请人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933308.7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33308.7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清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祁海燕